2007/12/19 23:10
記者曹逸雯/台北報導
由於核發「無謀生能力證明」及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已不再是村里長的工作項目,財政部
近期將發布解釋,以村里長證明作為申報扶養親屬證明文件的規定將不再適用,財政部賦
稅署強調,申報扶養親屬仍需以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來認定。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金鑑19日表示,由於內政部經常接獲村里長反應,表示在綜合所得
稅申報期間,常被要求開立親屬扶養共同居住等證明,但以目前大樓林立,彼此互動減少
,村里長無法了解民情現況,又恐成為協助逃稅的工具,以致在開立證明部分窒礙難行。
配合內政部在今年7月18日修正「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」,村里長已無核發「無謀生
能力證明」及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等工作項目,因此財政部也將於近日發布解釋,財政部
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以村里
長證明做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「無謀生能力」之證明文件的規定,均將停
止適用。
因此,納稅義務人明(97)年辦理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
稅額,或扶養親屬屬無謀生能力者,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時,就不包括村里長證明。
陳金鑑指出,有關扶養親屬的認定,主要還是就扶養事實與扶養義務作為依據,受扶養親
屬必須為無謀生能力,一般而言,大多要同戶設籍以及同居在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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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曹逸雯/台北報導
由於核發「無謀生能力證明」及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已不再是村里長的工作項目,財政部
近期將發布解釋,以村里長證明作為申報扶養親屬證明文件的規定將不再適用,財政部賦
稅署強調,申報扶養親屬仍需以扶養義務與扶養事實來認定。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陳金鑑19日表示,由於內政部經常接獲村里長反應,表示在綜合所得
稅申報期間,常被要求開立親屬扶養共同居住等證明,但以目前大樓林立,彼此互動減少
,村里長無法了解民情現況,又恐成為協助逃稅的工具,以致在開立證明部分窒礙難行。
配合內政部在今年7月18日修正「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」,村里長已無核發「無謀生
能力證明」及「同居受扶養證明」等工作項目,因此財政部也將於近日發布解釋,財政部
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以村里
長證明做為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或「無謀生能力」之證明文件的規定,均將停
止適用。
因此,納稅義務人明(97)年辦理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
稅額,或扶養親屬屬無謀生能力者,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時,就不包括村里長證明。
陳金鑑指出,有關扶養親屬的認定,主要還是就扶養事實與扶養義務作為依據,受扶養親
屬必須為無謀生能力,一般而言,大多要同戶設籍以及同居在一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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